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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以為,這是一種過錯的解讀方法,過錯的解讀了復函文件和《火災主動報警系統設計標準》(本文簡稱《火規》)的要求,將標準中主動形式的部分條款誤導至現場手動操控形式,這種做法將導致現場手動操控實踐處于無效狀況!
也就是說:當現場手動敞開排煙閥(排煙口)時,如經過消防聯動操控器來聯動排煙風機的發動(總線聯動),將導致現場手動操控實踐處于無效狀況!這種方法有必要是聯動操控器處于"主動"狀況才有用,但實踐使用中,聯動操控器底子設置在"手動"狀況,很少設置為"主動".
這種方法是有必要一起有火災探測器(或手動報警按鈕)報警才干有用,導致現場手動操控將形同虛設!實踐上,結合《火災主動報警系統設計標準》關于聯動信號的強條要求(4.1.6),過錯觀念的設計方案,一個手動信號也底子無法聯動排煙風機。
正確的做法:排煙口(排煙閥)的現場手動設備,類似于機械手動操作開關,現場手動敞開時,火災信號和排煙風機的發動要求都是十分清晰的,應直接主動發動排煙風機,不該再要求其他信號進行二次報警承認,也不該受消防聯動操控器"手動\主動"或"毛病"狀況的影響。